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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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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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所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
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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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
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
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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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的财务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
制度执行情况;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
法规;
(七)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
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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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
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法律有规定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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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
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
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建议方案及年度
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
案、弥补亏损建议方案等;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
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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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
案;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月初
召开;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
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
理在作出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若总经理无法出
席,则由主持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与会人员的意见汇报给总经理,由总
经理最终决策。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
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
有义务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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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知
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应于会议召开
一天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出席人员。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
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
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会议一般不穿插临
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
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
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节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投资
项目应确定项目管理团队,落实审计监督、跟踪评价、专题报告和现
场检查机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公司投资项目
审计实施管理规定进行项目过程审计和竣工验收。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
会聘任。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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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
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应根据具体情
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相关工作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
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关事项的管理
权限。
第三十条 总经理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
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不享有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第三十二条 超过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公司资
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
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除
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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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对上述资产处置、投资、关联交易及
日常交易进行决策时可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讨论研究,集体决
策。
总经理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的支出审批权授权给财务负责人行
使。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
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
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
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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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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