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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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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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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所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

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关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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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

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

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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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经理不在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的财务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

制度执行情况;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

法规;

      (七)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

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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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

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

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法律有规定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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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层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办公室,作为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事

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工作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

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建议方案及年度

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

案、弥补亏损建议方案等;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

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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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

案;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月初

召开;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

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

理在作出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若总经理无法出

席,则由主持的高级管理人员就与会人员的意见汇报给总经理,由总

经理最终决策。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

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

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

有义务将该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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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通知

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席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应于会议召开

一天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出席人员。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

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

理后予以安排。为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会议一般不穿插临

时动议和与会议既定议题无关的内容。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

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

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节 总经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经理主持实施公司投资计划。投资

项目应确定项目管理团队,落实审计监督、跟踪评价、专题报告和现

场检查机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公司投资项目

审计实施管理规定进行项目过程审计和竣工验收。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

会聘任。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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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

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批准。

      (四)公司对于重大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应根据具体情

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相关工作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风险投资及其他事项。总经理享有经董事会审

定的年度经营计划开支以内的审批权。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关事项的管理

权限。

      第三十条 总经理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

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不享有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第三十二条 超过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公司资

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

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的审批有特别规定的除

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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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在对上述资产处置、投资、关联交易及

日常交易进行决策时可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讨论研究,集体决

策。

      总经理可以将其权限范围内的支出审批权授权给财务负责人行

使。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

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

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

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

实性。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

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

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

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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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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