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10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指
公司的分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
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
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
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
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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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及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
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予以报
告。
(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应及时披露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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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二)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应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
(四)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将上升或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五)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九)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十)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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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十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二十)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业风险;
(二十一)发生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的经营风险;
(二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
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标
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比例标准作为
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并可能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
转让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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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
下属公司),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
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
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
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
会办公室及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下
属公司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
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
的任何部门、下属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
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各部门、下
属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下属公
司应指定专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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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下属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
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
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
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
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
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
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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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
备本部门(下属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
任人(即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确认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
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
各部门、下属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
完成审阅工作,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
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报告。
如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九条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
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
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
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
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通过面交、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送交公司董事会
及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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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
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
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可以对报告人
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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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
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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