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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

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形式为公司网站、电话咨询、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股东大会以及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e互

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

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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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

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

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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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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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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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应当充

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

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

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

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

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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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

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

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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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出席会

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

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

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

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

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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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

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

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

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

泛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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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

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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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

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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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

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转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他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

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

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说明会,会议可

以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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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召开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

明会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

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并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

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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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业绩说明会、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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