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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2023-10-3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3 年 10 月)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北京英诺特生物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英诺特生

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事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

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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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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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见附

件一)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

限为 10 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

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还应当及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

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

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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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

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本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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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否                                  是否
  息知情人登记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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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具体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

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公

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任

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得在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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