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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诺特: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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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

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订并完善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

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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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

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

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

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

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

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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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十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

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

阅相关文件,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

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

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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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

围。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

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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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为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董事会印章。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

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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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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