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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0-20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
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
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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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之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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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上海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本条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
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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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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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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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
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按前述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
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
相关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决策等专门委员
会,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在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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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
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
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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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
制度第十九条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8 / 10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审核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
宜。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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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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