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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锐股份:新锐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0-20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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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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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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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包括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以及新增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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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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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
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与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指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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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7 / 14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
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或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8 / 1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向
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有权
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
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


                                    9 / 14
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四)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
释和说明。
    (五)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
项参与表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六)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
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
决议,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
相应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10 / 14
限制。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的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为该股
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拟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
    (二)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将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自由分
配,用于选举各候选人。每一出席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用于向每一候选人
分配的表决权的最小单位应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东向所有候选人分配的表决权
总数不得超过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但可以低于累积计算后的总表决权,差额部分
视为股东放弃该部分的表决权;
    (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如果在股东大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
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
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五)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大会另作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
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
选举。


                                    11 / 14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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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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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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