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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0-20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1 名,不低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 1/3,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
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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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
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本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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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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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
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
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
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由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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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表决的监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见。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传真、视频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经本公司全体监事
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和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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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
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
事会应监督其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
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高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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