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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锐股份:新锐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10-20  

证券代码:688257                证券简称:新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
对《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1      新增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份的活动。                                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3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同一种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类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他情形的除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4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5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计划;
6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的其他事项。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会审议: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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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保情形。                                 资产 30%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提供的担保;
    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八)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   他担保情形。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大会审批。除本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    (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二款的
                                              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
                                              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
                                              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结束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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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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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册。                                     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   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议召开当日。                             括会议召开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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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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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有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卡;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托书。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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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更公司组织形式;                         和清算及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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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项。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14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
     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   以提出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不得多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于拟选人数。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
     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   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
     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     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15   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及候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
     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   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
     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     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事、监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制。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
     ……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16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载入会议记录。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17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罚,期限未满的;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的其他内容。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有关规定执行。
     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18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
     ……                                       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
     第一百〇七条 ……                          第一百〇八条 ……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
     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司独立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级
     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每届任     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
     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    士。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
     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   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6 年。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以撤换。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19
                                                换。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章程或者公司相关议事规
                                                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权:
20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贷款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     捐赠、银行贷款等事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东大会审议。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决策
                                                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
21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 万元以上的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 30 万元
     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
22
         ……                                   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
     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23   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日。         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                                  3 日。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控制的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其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24
     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    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
     他企业领取薪酬。                          控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
                                               酬。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25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26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    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7
     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    式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
     召开前 5 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28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报告。                                    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证券、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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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
  30      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因新增部分条款,《公
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数字格式、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人员全权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及《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
准。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 年 10 月)。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
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时对
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5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6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否
    8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否

       上述治理制度中第 1-2 项、第 4-8 项均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第 3 项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1-4 项尚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