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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1:3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昀冢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1-30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50%以上;

                                    1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
定的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余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向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不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三)


                          2
          项的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时间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监事会提出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
          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前款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4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交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提
           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
           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议地点应当符合《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
           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应提交
           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

                                  5
           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方式;
           (三)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内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6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五)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七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认定和登记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7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委
           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
                  印章。

第二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8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
           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
           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
           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


                                  9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
           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
           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
           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
           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九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
             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或其他股东或监事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或要求;
             (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名单;
             (三) 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关联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监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11
第四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四十三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1 名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变更公司形式;
            (四)   修改公司章程;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12
           (六)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公司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审
           议除前述第四十六条所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由普通决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
           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3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授权董事会行使
             相关权利。

                             第十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草拟报股东大会批准,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除本规则特别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
             过”,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
              董事会

     2023 年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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