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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触媒: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8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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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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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触媒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四) 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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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如公司确实不存在需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经主任委员
确认,可不予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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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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