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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触媒: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8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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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成员应为单数,独
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
数不足三名或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足一半,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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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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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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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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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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