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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润新能:《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3-10-28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
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的各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垫付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
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
为。关联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结算,尽量减少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时间。公司不
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
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
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
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
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彻底实现人员、资产、财
务、机构、业务上的“五分开”;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公司严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控制权,违反公司规范运作
程序,插手公司内部管理,干预公司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
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
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
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
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
避投票。


   第十条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
报批评、警告的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公司设立专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董
事会秘书为该小组的组长,财务总监为副组长,吸纳审计部部分成员为小组专职
成员,小组进行日常监督,一旦发现有资金占用或违规使用情况,立即向组长报
告。如资金占用行为尚未发生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立即通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停止资金占用行为;对于资金占用已经发生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
监应于当日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核实侵占人、侵占金额、协助人员等情况,并向
董事会出具书面报告。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偿的
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
监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清
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协助监事会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
项事宜。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送限期清偿通知,起草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等相关事宜。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
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
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