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万润新能:《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10-28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1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2
第四章   附则7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可
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1
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总
经理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从事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2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
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3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
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
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4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的签字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股
东大会提议罢免该监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回避

    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5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无关联
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监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监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6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