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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峰岹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08-04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证券代码:68827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8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 6
五、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说明.................... 8
六、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说
明 ................................................................ 9
七、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 10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九、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2 / 14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峰岹科技:指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
  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5.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6.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7.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
  作废失效的期间。
8.归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
  象账户的行为。
9.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10.归属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1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5.《自律监管指南》: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
16.公司章程:指《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9.元:指人民币元。


                                    3 / 14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峰岹科技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峰岹科技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峰
岹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 1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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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
审批程序:
    1、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8 月 11 日至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2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
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
的全部事宜。
    4、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
                                   6 / 14
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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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说
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4.8 元(含税)。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6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3 年 6 月 7 日。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调整后的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56-0.48=55.52 元/
股。




                                    8 / 14
六、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
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5 人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8.3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2、鉴于首次授予部分中激励对象柏玉宏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被选举为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 0.3 万股。
    3、鉴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未达标,作废处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所有激励对象(不含上
述离职人员及已担任监事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45.5 万股。
    综上,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4.1 万股。本次作废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133 人变
更为 127 人,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剩余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82 万股。




                                  9 / 14
七、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1、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峰岹科技及其激励对
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8 月 3 日
   2、授予数量:11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9,236.3380 万股的 0.12%
   3、授予人数:4 人

                                  10 / 14
    4、授予价格:55.5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
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期限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   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50%
                            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
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1 / 14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数量占授       获授数量占
                                   授予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类别                                    予限制性股票       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11.00                4.45%             0.12%
         (4 人)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11.00                4.45%             0.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议峰岹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
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12 / 14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13 / 14
九、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方攀峰
联系电话:021-52583137
传 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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