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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8-04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因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而调整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含预留授予)价格,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三、《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
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3 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沈建新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