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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岹科技: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2023-08-04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含有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
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
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激励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有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8 月 3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55.5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 名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1 万股。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