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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泉物联:鸿泉物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2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但
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
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反对意见、弃权意见和回避,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
大事项提出反对意见、弃权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立董事
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修改亦同。
                   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发展委员会选举产生,票数
多者当选,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提
请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投资评审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
任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亦应经董事会决
议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提请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
渠道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
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亦经过董事会决
议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在委员内的独立董事中选
举产生,选举获得票数最多者担任,选举结果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召集人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提请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度以及
其他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员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任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亦应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提请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的成员由审计委员会通过决议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审计活动。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亦应经董事会决
议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