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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无人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3-08-1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限公司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65608273
保荐代表人姓名:元德江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B座3层
                                 联系方式:010-85130633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先丰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B座3层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航(成都)无人机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捷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联系方式:010-59562504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希强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25
号文”批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无人机”)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32.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36,725.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 17,019.2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9,705.72 万元。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联合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
券”、“联合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联合保荐机构出具本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1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作计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中无人机签署相关协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就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2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进行了明确,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回访等方式,了解中无人机经营情况,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中无人机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按有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法违规情况。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中无人机及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中无人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依照相关规定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司治理制度。
     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8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制度并规范运行。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保荐机构督促中无人机严格执行信息
9    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关文件。
     述或重大遗漏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持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避免需要更正的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10                                            情形。保荐机构对中无人机的信息披露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
     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2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11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及其控股股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2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本持续督导期间,经保荐机构核查,中
13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无人机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所报告的情况。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未发生相关
14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情况。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
     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需要
15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
     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
     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按照规定持
16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承诺履行情况。
                                              续履行了承诺事项。


                                        3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中无人机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公司所处的大型固定翼长航时无人机行业属于高技术密集型行业,无人机的
设计研发涵盖了无人机应用场景研究、总体方案设计、机载系统设计、任务载荷
综合设计、地面指控系统设计、试验试飞及智能自主等关键技术,对技术创新的
能力及投入具有较高要求,产品性能和产品创新均较大程度依赖于企业的技术水
平及持续研发投入。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
新技术、持续进行产品性能升级和产品结构更新,或者科研与产业化不能同步跟
进,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将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二)经营风险
    公司军贸业务主要客户为中航技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
最终用户为境外单位。鉴于国家对军贸出口实行军品出口经营权限制管理,公司
必须通过具备军贸资质的公司进行军贸出口,军贸业务主要通过中航技开展,存
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如果中航技等部分客户采购需求、付款政策或付款能
力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生产流程复杂、需要生产前期投入较多,导致公司
原材料及在产品等存货储备余额较大,且可能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会近一步
增加。公司的存货占用高,一方面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另一方面若市场环
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在日后经营中出现存货发生减值的风险。
    (四)行业风险
    伴随着全球电子、通信、智能、协同等技术的迅速发展,无人机技术发展也
驶入了快车道,经过几次局部战争的实践,无人机系统已成为各国武器装备发展
的重点之一,无人机系统国际军贸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公司产品主要以军用无人
机系统为主,以军民用产品协同发展为目标,民用业务已开发了人工影响天气、
应急产业等领域,但目前产品谱系尚不能满足客户的多方面需求,面对激烈的市

                                   4
场竞争和技术飞速发展,未来如公司不能实施有效市场竞争策略、紧跟新技术发
展、加强新产品研发,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造成不利
影响。
    (五)宏观环境风险
    与一般贸易不同,军贸出口是基于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而实施的特殊贸易活
动,受国际安全局势、进出口国家双边关系、政局稳定性、政策变化及市场竞争
等因素影响。如果宏观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军贸销售带来无法预估的风险,
给公司军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中无人机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 年 1-6 月/2023 年 6 月末,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所示:
                                                                              单位:元
                                              2022 年 1-6 月               本期比上年同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1-6 月
                                        调整后              调整前         期增减(%)
营业收入         1,194,244,824.04   1,662,056,362.94 1,662,056,362.94              -28.15
归属于上市公司
                   213,717,656.56    235,945,971.22       236,044,544.50            -9.42
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
                   209,641,181.88    232,863,558.89       232,962,132.17            -9.97
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
                   -16,416,250.24     16,396,360.61        16,396,360.61         -200.12
现金流量净额
                                            2022 年 6 月末                 本期末比上年
 主要会计数据     2023 年 6 月末
                                        调整后          调整前             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
                 5,747,836,181.53   5,760,406,621.81    5,756,999,457.60            -0.22
股东的净资产
总资产           7,499,937,532.77   7,807,292,817.74    7,792,959,284.13            -3.94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2022 年 1-6 月
                                    2023 年 1-6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
          主要财务指标                              调整     调整
                                        月                                减(%)
                                                     后       前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2     0.44     0.44                -27.2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2     0.44     0.44                -27.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1     0.43     0.43                -27.91

                                         5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 1-6     2022 年 1-6 月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64   18.35    18.36   减少 14.71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3.57   18.11    18.12   减少 14.54 个百分点
产收益率(%)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8.40    5.51     5.51    增加 2.89 个百分点

    2023 年 1-6 月,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变动的原因如下:

    公司 2023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19,424.48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8.15%,
主要是按照合同约定,上半年交付产品数量较上年同期减少,导致本报告期营业
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公司 2023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41.63 万元,较上年同
期 1,639.64 万元下降 200.12%,主要是本期销售回款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导致
2023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公司 2023 年 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74,783.62 万元,同比下降
0.22%,主要是公司于 2023 年 6 月完成利润分配 23,760.00 万元,导致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有所减少。

    公司 2023 年 1-6 月基本每股收益 0.32 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7.27%,稀释每
股收益 0.32 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7.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0.31 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7.91%。主要是公司 2022 年 6 月公开发行股票导致股
数大幅增加,加之本期净利润同比减少,综合导致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
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公司 2023 年 1-6 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57%,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 14.71 个百分点、14.54 个百
分点,主要是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本规模显著上升,
加权平均净资产大幅增加,导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公司 2023 年 1-6 月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8.40%,较上年同期增加 2.89
个百分点。主要是研制任务较上年同期明显增加,随研发进度推进,本期研发项
目投入有所增加,同时受上半年产品交付安排的影响,综合导致研发投入占营业
收入的比例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6
    上年同期调整数据原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公司对首次施
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单项交易
(租赁业务)进行追溯调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先的市场地位
    公司按照“一型装备服务两个市场”开拓用户,翼龙系列无人机在全球察打
一体无人机市场持续稳步发展,用户遍及十余个国家;国内市场不断发展,翼龙
-2 中继通信型无人机创造了应急救援、人工影响天气、气象探测等领域的新手段、
新办法。
    (二)卓越的产品竞争力
    公司的翼龙系列无人机系统产品,具备长航时、全自主多种控制模式、多种
复合侦察手段、多种载荷武器集成、精确侦察与打击能力和敏捷高效的支持保障
能力。翼龙产品谱系齐全,产品的优越性能和成熟度经历了高强度检验并取得卓
越战绩。公司自主研制的翼龙-3 无人机系统在大吨位同级别中空长航时无人机系
统产品中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三)强大的技术研发实力
    公司拥有无人机行业国家级领军人物领衔的研发团队,建立了以一流人才为
中心的高效研发体系,并具备在无人机作战模式研究、场景概念生成、需求分析
决策、总体架构设计、系统研发集成、人工智能开发、研发制造一体化等多方面
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实力。按照“察打一体、远程多载”的总
体要求,瞄准载荷多样化、动力远程化、装备实战化,实现翼龙无人机谱系化和
系列化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圈
    公司作为无人机产业“链长”企业,基于翼龙系列无人机十余年的发展,不
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竞争性。公司以无人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为依托,
打造“翼龙”生态圈,与无人机产业上中下游技术领先单位、关键供应商、专业
用户开展协同创新、研发合作,整合国内优势资源,不断提升公司和合作伙伴的


                                   7
核心能力,在协同中拉动新技术的应用,促进全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五)一流的产品质量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完备,具备丰富的高端无人机系统设计开发、生产制
造、服务保障全生命周期管理经验,能为用户提供高可靠、高安全产品和高品质
服务。翼龙系列无人机历经十余万小时实战检验,深受用户肯定,翼龙品牌已蜚
声海内外。
       上述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 2023 年 1-6 月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研发支出及变化情况
    2023 年 1-6 月,公司研发费用为 10,033.05 万元,同比增长 9.50%;研发费
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 8.40%,较 2022 年 1-6 月研发费用率增加 2.89 个百分
点。
       (二)2023 年 1-6 月取得的研发进展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 64 项,其中发明专利 35 项,
实用新型专利 25 项,外观设计专利 4 项。报告期内,公司新增申请发明专利 16
项、实用新型专利 1 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 2 项,实用新型专利 4 项。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54,205.71 万元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其中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合计 47,263.78 万元,本期使用募
集资金投入 6,941.93 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结余金额 374,876.33 万元(含募集
资金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并扣除银行手续费支出)。
    公司 2023 年 1-6 月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


                                       8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
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
冻结及减持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份未发生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2023 年 7 月,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航空工业成飞”)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航空工业集团”)签署《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10,750,502 股、持股比例为 16.41%的股份无偿划转
至航空工业集团。
    同日,航空工业成飞与航空工业集团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航空工业集
团拟将其无偿划转受让的公司 16.41%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
全权委托给航空工业成飞行使,航空工业成飞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航空工业集
团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无偿划转事宜尚未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相关手续。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
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元德江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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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
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捷                      申希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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