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比中光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 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刊登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同)的《奥比中光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3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3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 2023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1 5. 公司 2023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6. 公司 2023 年 7 月 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7. 公司 2023 年 7 月 15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奥比中光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0. 公司提供的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与现场投票合计的统计结果; 1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2.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2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 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下午 15 时在深圳市南山 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奥比科技大厦 3 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 源浩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7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3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4,681,600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 决权股份)82,800,000 股,B 类普通股 111,88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8.6703%。 根据公司提供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与现场 合计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121,030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 股,B 类普通股 50,121,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3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472,990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 股,B 类普通股 16,472,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82%。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 数共计 20 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244,802,630 股(其中,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82,800,000 股,B 类普 通股 162,002,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0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4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vote.sseinfo.com)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 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 发行数量 2.06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2.07 限售期 2.08 股票上市地点 2.09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5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3. 《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承诺的议案》;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 9. 《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 管协议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 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上述议案均 适用特别表决权,每一 A 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 一 B 类普通股的表决权数量的 5 倍。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6 同意 反对 弃权 普通股 序号 议案内容 类型 表决权数量 表决权数量(票) 占比(%) 表决权数量(票) 占比(%) 占比(%) (票)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关于公司符合向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1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股票条件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 - - - - - 《关于公司< 2023 B类 - - - - - -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2.00 合计 - - - - - - 行 A 股股票方案> 其中:中小投资 - - - - - - 的议案》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 2.01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面值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 2.02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间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2.03 式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7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定价基准日、发行 2.04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价格及定价原则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2.05 发行数量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 2.06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途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2.07 限售期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2.08 股票上市地点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8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本次发行前滚存未 2.09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分配利润的安排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 2.10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效期限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关于公司< 2023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3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行 A 股股票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 的议案》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关于公司< 2023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4 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案的论证分析报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告>的议案》 者 《关于公司< 2023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9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报告>的议案》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关于公司<前次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报告>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关于向特定对象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7 即期回报、填补措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的议案》 者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关于公司<未来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8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2023 年-2025 其中:中小投资 年)>的议案》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关于设立本次向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9 股票募集资金专项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账户并签署监管协 其中:中小投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议的议案》 者 《关于提请股东大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10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10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其中:中小投资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A类 414,000,000 71.8747 0 0 0 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B类 161,990,437 28.1232 2,193 0.0004 10,000 0.0017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合计 575,990,437 99.9979 2,193 0.0004 10,000 0.0017 11 金投向属于科技创 其中:中小投资 新领域的说明>的 16,460,797 99.9260 2,193 0.0133 10,000 0.0607 者 议案》 注:A 类普通股为特别表决权股份,共计 82,800,000 股,均由黄源浩先生持有。 1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