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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比中光: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3-10-11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充
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
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并以 12.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50 万股。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