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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微微电: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3-12-16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并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规定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
                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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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

           (一) 未经审批有偿或无偿地违规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

           (二) 未经审批违规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 未经审批违规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未经审批违规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履行。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
            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改
            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后及时汇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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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不
           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
           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
           其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
           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作为
           已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可以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
           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
           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
           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
           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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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
            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
                  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
                  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
                  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
                  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四)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
                  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
            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
            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
            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
            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
            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
            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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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
           来事项,并建立财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
           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
           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占用
           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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