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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蓝讯: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86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3)第 016 号



致: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
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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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告的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在深圳市南山区
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栋 1301-1 公司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
间为:2023 年 5 月 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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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
司股份 46,711,8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265%。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0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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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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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
黄志强、珠海市中科蓝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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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726,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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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                                    廖金环




                                                        刘芮彤




                                           二○二三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