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
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中科蓝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
成员人数为三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委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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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
(一) 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项目,组织投资意向、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由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的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形
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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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
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会议通过的审议
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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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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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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