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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9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或
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
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公司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保荐
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
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在商
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
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等;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
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
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永久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
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在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披露与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
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审计部门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
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
括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何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或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的,公
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
严重的,公司应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查处,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
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