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港股公告:翌日披露报表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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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披露報表
(股份發行人 ── 已發行股本變動及/或股份購回)
表格類別: 股票 狀態: 新提交
公司名稱: 華虹半導體有限公司
呈交日期: 2023年8月7日
如上市發行人的已發行股本出現變動而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第13.25A條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證券上市規則》(《GEM上市規則》)第
17.27A條作出披露,必須填妥第一章節 。
第一章節
1. 股份分類 普通股 股份類別 不適用 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1) 是
證券代號 (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01347 說明 於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已發行股份佔
有關股份發行前的 上一個營業日 發行價較市值的折讓/
發行股份 每股發行價
股份數目 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 的每股收市價 溢價幅度(百分比)
(註6及7) (註1及7)
百分比 (註5) (註7)
(註4、6及7)
於下列日期開始時的結存(註2) 2023年7月31日 1,308,207,016
1). 根據股份期權計劃行使期權(發行人的董事行使除 11,150 0.00085 % HKD 15.056 HKD 26.4 -43 %
外)
於2023年8月1日,行使認股權而發行的股份
變動日期 2023年8月1日
2). 根據股份期權計劃行使期權(發行人的董事行使除 15,834 0.00121 % HKD 15.056 HKD 25.5 -40.96 %
外)
於2023年8月3日,行使認股權而發行的股份
變動日期 2023年8月3日
3). 根據股份期權計劃行使期權(發行人的董事行使除 91,334 0.00698 % HKD 15.056 HKD 25.4 -40.72 %
外)
於2023年8月4日,行使認股權而發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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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日期 2023年8月4日
4). 根據股份期權計劃行使期權(發行人的董事行使除 12,000 0.00092 % HKD 15.056 HKD 26.35 -42.86 %
外)
於2023年8月7日,行使認股權而發行的股份
變動日期 2023年8月7日
5). 其他 (請註明) 407,750,000 31.16861 % RMB 52 HKD 26.35 115.94 %
發行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以人民幣買賣的普通股
變動日期 2023年8月7日
於下列日期結束時的結存(註8) 2023年8月7日 1,716,087,334
發行價較市值的溢價幅度(百分比)按照2023年8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佈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港幣兌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即1港元兌人民幣0.91388元)
備註: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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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此確認,據我們所知所信,第一章節所述的每項證券發行已獲發行人董事會正式授權批准,並在適用的情況下:
(註9)
(i) 上市發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發行應得的全部款項;
(ii) 已履行主板上市規則 / GEM上市規則「上市資格」項下所規定有關上市的一切先決條件;
(iii) 批准證券上市買賣的正式函件內所載的所有條件(如有)已予履行;
(iv) 每類證券在各方面均屬相同(註10);
(v)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全部文件已經正式存檔,而一切其他法律規定亦已全部遵行;
(vi) 確實所有權文件按照發行條款的規定經已發送/現正準備發送/正在準備中並將會發送;
(vii) 發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購買或同意購買的全部物業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該等物業的購買代價已予繳付;及
(viii) 有關債券、借貸股份、票據或公司債券的信託契約/平邊契據經已製備及簽署,有關詳情已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如法律如此規定)。
第一章節註釋:
1. 若股份曾以超過一個每股發行價發行,須提供每股加權平均發行價。
2. 請填上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25A條 / 《GEM上市規則》第17.27A條刊發的上一份「翌日披露報表」或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25B條 / 《GEM上市規則》第17.27B條刊發的上一
份「月報表」(以較後者為準)的期終結存日期。
3. 請列出所有須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3.25A條 / 《GEM上市規則》第17.27A條披露的已發行股本變動,連同有關的發行日期。每個類別須獨立披露,並提供充足資料,以便使用者可在
上市發行人的「月報表」內識別有關類別。例如:因多次根據同一股份期權計劃行使股份期權或多次根據同一可換股票據進行換股而多次發行的股份,必須綜合計算,在同一個類別下披
露。然而,若因根據兩項股份期權計劃行使股份期權或根據兩項可換股票據進行換股而進行的發行,則必須分開兩個類別披露。
4. 在計算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變動的百分比時,將參照以上市發行人在發生其最早一宗相關事件前的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 (就此目的而言不包括已購回或贖回但尚未註銷的任何股
份) ;該最早一宗相關事件是之前並未有在「月報表」或「翌日披露報表」內披露的。
5. 如上市發行人的股份暫停買賣,則「上一個營業日的每股收市價」應理解為「股份作最後買賣的營業日當天的每股收市價」。
6. 如購回股份:
■ 「發行股份」應理解為「購回股份 」;及
■ 「已發行股份佔有關股份發行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應理解為「已購回股份佔有關股份購回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
7. 如贖回股份:
■ 「發行股份」應理解為「贖回股份 」;及
■ 「已發行股份佔有關股份發行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應理解為「已贖回股份佔有關股份贖回前的現有已發行股份數目百分比」。
■ 「每股發行價」應理解為「每股贖回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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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期終結存日期為最後一宗披露的相關事件的日期。
9. (i) 至 (viii) 項為聲明的建議格式,可按個別情況予以修訂。
10. 在此「相同」指:
■ 證券的面值相同,須繳或繳足的股款亦相同;
■ 證券有權領取同一期間內按同一息率計算的股息╱利息,下次派息時每單位應獲派發的股息╱利息額亦完全相同(總額及淨額);及
■ 證券附有相同權益,如不受限制的轉讓、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並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11.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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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市發行人購回股份而須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0.06(4)(a)條 / 《GEM上市規則》第13.13(1) 條作出披露,則亦須填妥第二章節。
發行人持有購回報告或其他資料以表明本交易所為發行人的第一上市地 不適用
呈交者: 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姓名)
職銜: 股份過戶登記處
(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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