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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飞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3-12-30  

               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
         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
         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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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
         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
                元;

         (七)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以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
           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根据授权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3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者,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
           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
           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
           决策提供建议。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
           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
           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
           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
           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投
                 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
                 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确认对外投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
                 境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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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
                  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
                  务部和主管投资的负责人;

           (四)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五)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运作及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
           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
           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
           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
           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
           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
           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
           项目中止)的 档案资料,由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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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
                    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
           流失。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
           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大额银行退票;

           (五)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由该等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负责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在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少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内容与不时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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