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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云科技:光云科技: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306 号),杭州光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24,824,684 股股
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6,999,996.92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5,137,480.8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1,862,516.08 元,上述资金
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23]第 ZF1007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及《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长沙光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光云”)、杭州深
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绘智能”)、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滨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长沙光云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19045101040068614


  杭州深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   19045101040068606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长沙光云、深绘智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签署的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下简称“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
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45101040068606,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2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045101040068614,截至本协议生效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2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开户日期为【/】年【/】
   月【/】日,期限【/】天。甲方承诺上述结构性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四、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五、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春晓(身份证号:
   370983198004200158)、刘伟生(身份证号:370481197910203559)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
   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
   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
   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
   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的,甲、乙、丙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
   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
   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