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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微半导: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6-20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微半导体(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56 人调整为 150 人,相应激
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价格调整为 24.55 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价格
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以 2023 年 6 月 19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 24.55 元/股的价格向 15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华金秋、吴敬、宋晓科

                                                       202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