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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1-22  

证券代码:688388              证券简称:嘉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2

转债代码:118000              转债简称:嘉元转债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注册资本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04,455,566
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嘉元转债”的转股期为2021年9
月1日至2027年2月22日。自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5月24日期间,“嘉元转债”
累计转换股本168股,公司总股本增至304,455,734股。
    2、2022年度权益分派
    2023年5月25日,公司以304,455,7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
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共计
派发现金红利167,450,653.70元,转增121,782,294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
股 本 增 至 426,238,028 股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截至2023年11月20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
股本结构表》,公司总股本为426,238,028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

         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
  拟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
  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4,455,566元。                         426,238,028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4,455,56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26,238,028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情况;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是否存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存在本条所列情形及证券交易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出。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
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
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者独立 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上述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事职务。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但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关规定执行职务。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的任职、选举产生及行使职
                                     权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职
                                     务。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算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
报规划的修改方案;                   报规划的修改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的方案;                             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捐赠等事项;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
裁、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裁、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
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联席总裁、执行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
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 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联席总裁、执
执行总裁的工作;                     行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职责、任期、议事规则等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
                                     制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
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与公 和办法由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列情
                                     形外,监事的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监
                                     事会时生效。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
                                     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
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 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
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公司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
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 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
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               集资金项目支出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
下情形之一:                         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
过3,000万元;                        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
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 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利润分配的周期                 (四)利润分配的周期
公司可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 公司可按年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 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
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 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
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 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
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最低应达到8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最低应达到40%;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处理。
(2)股票分红的条件                  (2)股票分红的条件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
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或在 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或在
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以上 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以上
的部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 的部分,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
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 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分红方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分红方
式进行分配。                         式进行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
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 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
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 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
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 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
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 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
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独 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
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确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 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大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
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 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
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 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
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 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
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 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
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
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 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
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
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 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 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
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 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
公司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本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变更的其他情形。
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必要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进行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 会决议要求;
进行专项说明: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大会决议要求;                        (4)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充分保护等。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有的作用;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了充分保护等。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 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
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
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除上述修订和自动调整目录、序号、章节标题及页码外,《公司章程》中其
  他内容不变。上述变更事项将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上述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结果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
  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