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1-22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有 12 年,参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公司综
合考虑自身发展情况,拟将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