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凌云 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 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19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A股股票 90,000,000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并于2022年7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2年8月4日全额 行使,对应新增发行股数1,350,000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0,350,000股,首 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463,500,000股,不考虑转融通业务的影响,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380,193,793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2.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3,306,207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7.97%。 2023年1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的4,090,998股限售股上市流 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部分限售 股,锁定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配售限 售股份数量为13,366,8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839%,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 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数量为97,172,174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0.9649%,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0名。综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股东共计13名,限售股数量共计110,538,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8488%,该 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6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部分限售股。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含超额配售选择权行权)后总股本 数量未发生变化,为463,500,000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如 下: (一)王文涛、赵严、杨影和印永强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上述股份。 2、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6、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 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 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 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 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王文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 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 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 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 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计 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人与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 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易 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 因,本人与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 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 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 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 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3)如果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4)如减持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应按届时的 规定执行。” (三)卢源远关于限售安排、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上述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 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 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 延长 12 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 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深圳市达晨创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 通”)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达晨创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企 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 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 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 有。” (2)达晨创通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 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 期限不满 36 个月的,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3 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 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 当合并计算。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新修订的,将按照修订后内容执行。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 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2)如减持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则 本企业应按届时的规定执行。” (五)宁波凌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凌 杰”)、宁波凌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凌光”)、宁 波凌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凌视”)及宁波凌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凌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锁定安排以及锁定期届满后的股份减持安排。如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本企 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 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 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 有。” (六)宁波凌杰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 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 并计算。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本企业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 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 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 3 个交易 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本企业与本企业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 5%后 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 份,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 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 所有。(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4)如减持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应按届时的规定执行。” (七)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 基金”)、中金凌云光 1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中金凌云光 1 号”)及中金凌云光 2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凌云光 2 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10,538,991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3.8488%,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 于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部分限售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6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 持有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 股数量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股) 1 达晨创通 24,375,934 5.2591% 24,375,934 - 2 王文涛 16,883,703 3.6427% 16,883,703 - 3 卢源远 8,685,368 1.8739% 8,685,368 - 4 杨影 8,414,781 1.8155% 8,414,781 - 5 宁波凌杰 7,947,268 1.7146% 7,947,268 - 6 宁波凌光 6,895,039 1.4876% 6,895,039 - 7 印永强 6,791,351 1.4652% 6,791,351 - 8 赵严 6,087,868 1.3135% 6,087,868 - 9 宁波凌视 5,875,479 1.2676% 5,875,479 - 10 宁波凌诚 5,215,383 1.1252% 5,215,383 - 11 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 9,119,927 1.9676% 9,119,927 - 12 中金凌云光 2 号 2,667,918 0.5756% 2,667,918 - 13 中金凌云光 1 号 1,578,972 0.3407% 1,578,972 - 合计 110,538,991 23.8488% 110,538,991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97,172,174 12 2 战略配售股 13,366,817 12 合计 110,538,991 - 五、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述限 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 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凌云光 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张军锋 李剑平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