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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成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05-06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
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

                                     1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2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达
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五
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由
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
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可委派相应的经营管理
人员担任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该等企业的运营
决策。

    第十二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可委派相应的经营管理人
员担任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
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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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
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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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
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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