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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成股份: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3-05-06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它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界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借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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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于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
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
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上市规则》、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须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
等方面与关联方之间相互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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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日常防范和自查、整
改工作,应在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当天汇报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核查或
不定期抽查,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财务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
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其已签订的
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
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作为已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上
报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
况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
中,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
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
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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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
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进行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
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
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
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
法机关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
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
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
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
支付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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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建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
处理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司应在必要时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
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经
济处罚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依法主张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索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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