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汇成股份: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6-17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
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
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
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
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二)现金分红条件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实施年度
现金分红的条件具体如下: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
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
的下述情形之一: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③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2、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三)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4、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
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
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其他事项

   股东分红相关的决策程序、实施程序、信息披露等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