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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外山: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688410           证券简称:山外山       公告编号:2023-046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7 月 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 1 号 8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1

普通股股东人数                                                         3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2,141,39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2,141,39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36.0266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36.026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光勇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出
席本次会议,因此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喻上玲女士
为会议主持人,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独立董事李丽山先生因在外地出差的原因请
假;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喻上玲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52,141,39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52,141,39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52,141,392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      数     (%)             (%)
 号
 1     关 于 公 司      14,269,53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2     关 于 公 司      14,269,53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
       案
 3     关于提请股东     14,269,531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
       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高光勇、任应祥以及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
东对议案 1、2、3 回避表决。
4、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1),公司独立董事陈定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全部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陈定文先生未收到股东
的投票权委托。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孟显慧、范央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4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