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外山: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7-12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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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的相关规定,作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公司已在召开董事会前就上述议案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向
我们提交了相关文件,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山外山血液
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
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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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7 月 10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2.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09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74.00 万股。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
通性好的投资产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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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峰 陈定文 李丽山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