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外山: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11-30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定义和内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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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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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
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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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确
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
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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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本条下同),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
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9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应当具备合理的商
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
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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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
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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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
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
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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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
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
终局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
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
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
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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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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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五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
“不足”、“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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