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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外山: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3-11-30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

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定义和内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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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

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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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

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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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确

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

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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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批准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本条下同),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在此标准以下的关联

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

当比照《上市规则》第7.1.9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应当具备合理的商

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

有必要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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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适用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

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

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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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

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

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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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半数

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

终局决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

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当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

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

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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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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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二十五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

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以下”、

“不足”、“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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