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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外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3-11-30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

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

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

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

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

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

金融资产;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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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

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有)。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

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促进

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股东权益。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

责任。

      (四)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

资的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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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

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

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管理、投资效益

评估,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

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

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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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

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

元。

      上述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

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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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计算披露和决策标准。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

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

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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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事项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至

第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购买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

参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如有)

采取授权方式取得投资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

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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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

投资的,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董事会的

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

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一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

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

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

资意向书草案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

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

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

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

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

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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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决策事项提供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

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

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

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

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

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

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

行的,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进行事前审查,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审议通过后,制作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独立董

事有权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

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应

当但不限于包括下述内容: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

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

范围、注册资金、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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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受资企业基本情

况(同上)、投资形式和形态、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

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及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

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

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财务核算,按照每个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

薄,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收益应及时入账,不得转移或截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如有)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

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

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

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

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

实一致性。

      第三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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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价。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项

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情况、存在

问题和建议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

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

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破产、解散或经营终止时,应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协议、章程规定,参与清算,公司相关部门应

当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并在清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投资的损

失。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子公司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应当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

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决策程序的执行、投资项目

(计划)的实施情况、投资收益回报情况及有关投资方面的其他事项

进行监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

环节,项目监督人应当及时报告监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

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权限

定期报告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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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

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提供的对外投资项目

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弄虚作假,致使对外投资发生损失,

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应对其追究

经济和法律责任。

      公司相关部门对于对外投资审查不严的,敷衍了事造成公司经济

损失的,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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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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