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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外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23-11-30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有关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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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各部

门、各子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

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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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

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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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

重大错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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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

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

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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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

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

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

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

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第一时间告知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内幕信息知情人

发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书》,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

幕信息所应负有和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背保密义务所应追究和承担

的法律责任,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并视

重要程度逐级呈报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及时安排、组织、协调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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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明确约

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知情人身份信息加以核

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四)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等进

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公司、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公司下属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

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

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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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

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公

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

制至最小范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

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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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

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

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

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呈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

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

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

时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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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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