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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外山: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1-30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

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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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拆、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对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的批准权限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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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未达到《公司

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且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10%以上,且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

定标准的事项;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标

准的事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且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

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

元,且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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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 0.1%以上,并且未达到《公司章程》第

四十二条第(十六)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事项应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

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交易。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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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印章。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主要负责办理董事会

和董事长交办的事务,董事会的对外联络工作,联系其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会,管理公司股权、证券和有关法律文件档案及公司董事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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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

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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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遽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包含)

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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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不少于(包含)三名董事组

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派,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

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

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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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

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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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

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

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期限

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

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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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

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

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

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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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本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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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

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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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

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

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

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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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除本规则上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

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

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

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

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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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

董事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

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

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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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六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

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不视为审议通过,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

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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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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