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外山: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6
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召开,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孟显慧律师、龚思元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
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
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电子数据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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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公告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时间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 14:00 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 1 号 8 楼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高光勇先生主
持本次现场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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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召集。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
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1,748,56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5455%。通过现场参会等方式列席会议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
网投票平台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获取了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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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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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743,8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8%;反对
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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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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