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烁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305 号
致: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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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恒烁
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为
“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
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与太和路交口西北庐阳中科大校友企业创新园11
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XIANGDONG LU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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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合计13人,代表股份47,734,19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635 %。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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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47,734,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47,734,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47,734,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23,243,0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关联股东XIANGDONG LU、吕轶南、合肥恒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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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表决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7,734,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47,734,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47,734,1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1项至第6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第7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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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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