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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铁科技:《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07-26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
运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哈
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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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
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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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第九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
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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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交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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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
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当按照前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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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
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
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
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
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
当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对独立董事的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
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
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10天时间到公司现场了解
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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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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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
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交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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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并
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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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众利益的要求、或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公司管理
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
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
年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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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公司治理事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宜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包
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
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
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五)参加培训的情况;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七)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
间、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
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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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在其任职的公司年度报告
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
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
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
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
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
签字。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
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
安排实地考察。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
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
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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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
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
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
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
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
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
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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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
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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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中针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要求在公司股
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 “少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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