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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铁科技:《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3-07-26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
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
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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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
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制度,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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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及实施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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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
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科
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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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
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存在下列情形
的,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不限于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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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
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
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
投资者诉求。
    第十七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
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征集股东权利、持
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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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工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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