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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铁科技:《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3-07-26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
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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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
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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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
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
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
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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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
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
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
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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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
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
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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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
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
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
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
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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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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