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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铁科技:《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3-07-26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交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
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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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规范运作》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
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1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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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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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范运作》的规
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
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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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
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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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章 重大事件管理


   第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
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
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
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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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信息披露部门编制信息披露文
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依法披
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章 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
       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
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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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
易日内,通过上交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子
公司、办事处的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接受公司委托开展
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
填写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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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各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
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按上交所的
要求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
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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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
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六章 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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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
承诺书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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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
前向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
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
绝。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载有内幕信息的包括但
不限于文件、软(光)盘、录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保管。含有内幕信息
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确保内容
不外泄。
   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
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
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
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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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
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
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
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
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单处
或并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
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违反本制度规定,在
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
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
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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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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