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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车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6-0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用
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车科技”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友车科技相关
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482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7.94万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99元。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4,431.74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
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直接控股股东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北京用友
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
所有。
   5、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实际控制人王文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
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
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
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桂昌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就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进行转让,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公司董事吴政平、监事郭新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陈小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在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所持公司股份的25%,前述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7、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金爱君、高海清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
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
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相关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止2023年6月7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价格33.99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
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
体情况如下:

                                                     原股份锁定到    现股份锁定到
序号            姓名/名称            与公司关系
                                                         期日            期日

 1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控股股东        2026/5/10      2026/11/10
 2         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        2026/5/10      2026/11/10
                                    股东,实际控制
 3       江西用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2026/5/10      2026/11/10
                                    人控制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
 4               王文京                                  2026/5/10      2026/11/10
                                        董事长
 5               桂昌厚              董事、总经理        2024/5/10      2024/11/10
 6               吴政平                 董事             2026/5/10      2026/11/10
 7               郭新平              监事会主席          2026/5/10      2026/11/10
                                     副总经理、
 8               陈小庆                                  2024/5/10      2024/11/10
                                     核心技术人员
                                     副总经理、
 9               金爱君                                  2024/5/10      2024/11/10
                                     财务负责人
 10              高海清              董事会秘书          2024/5/10      2024/11/10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
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