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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和材料: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3-06-08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
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
行及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
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
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
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
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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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并且,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
的外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
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
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从
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
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
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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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
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
分析结论。
    (四)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
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市场分
析情况提出,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制定金融衍生品业务政策、牵头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控;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相应会计准则,
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公司财务部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运作机构,负责为公司及各子公司
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负责定期
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
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具体负责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
作的开展和执行。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和法律咨询,保证衍生品交易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
合法权益。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
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披露。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及
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公司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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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
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金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权限
和交易计划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1、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
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及时、准确地汇报相关数据信息。
    2、各子公司针对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成
本区间。各子公司提请公司金融衍生品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拟定金融衍生品交易
操作方案,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并履行审批程序。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交易结
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应关注衍生品公开市场
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
情况,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等。
    (二)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执行计划,评估风险,并根
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三)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对各金
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
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书,确定交易价格,经
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
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六)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
交割;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
方式等,应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公司财务部应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证券部
通报,证券部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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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
息披露。
    (八)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制度执行,并将
核查结果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九)公司证券部应按照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
露。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
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应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与会计政策
    第十五条 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证券部
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析报
告和解决方案。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披露
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会计政策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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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
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外汇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
文件由财务管理中心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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