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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天恒: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3-05-13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 保证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力,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
 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或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程序

    第五条 为确保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分别进
 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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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
选人。

   第七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
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如股东所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该股东的选票作废。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八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   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
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当依照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再次选
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第九条 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公布每名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数情况(提供网络投票的,由登记公司提供投票统计结果),按上述方式确
定当选的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董事、监事的名单。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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